財稅〔2016〕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繼續執行農村金融、三農事業部涉農貸款、郵政代辦金融保險和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的“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6年4月30日。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7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6年4月30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國際大巴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和新疆國際大巴扎文化旅游產業有限公司從事與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有關的營業稅應稅業務,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上述營改增應稅業務,免征增值稅。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征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5日 |